申 诉 书
申诉人:陈国耀,男,汉族,农民,1959年2月出生,河南省内乡县马山口镇庵北村人,2000年9月至2009年7月任原南阳碳系耐火材料厂厂长。2014年8月17日被南阳市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8日被捕,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中共党员,内乡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同案人:张少英,女,汉族,农民,1975年出生,内乡王店镇樊岗村人,原南阳碳系耐火材料厂会计、清算组财务组长。2014年12月17日被捕,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因内乡县检察院侦查、追诉张少英伙同申诉人共同贪污一案,完全是有关检察人员利用公权,制造的冤假错案,故提出申诉。
申诉事项:
一、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调卷审查,纠正冤案,追究内乡县检察院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制造冤案,欺骗人大及上级检察机关的违法违纪责任。
二、敦促内乡县检察院依法撤销案件,解除强制措施,以防他们为了业绩、面子而将错就错,将冤案制造到底。
事实及理由:
一、程序上,严重违法。
(一)、捏罪名,报假案,欺骗地方人大常委会。
2014年8月14日,内乡检察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诉人涉嫌贪污犯罪,也没有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向内乡县人大常委会谎报申诉人涉嫌贪污犯罪,已经立案侦查,骗取内乡人大常委会许可对申诉人采取监视居住。
(二)、捏罪名,报假案,欺骗上级检察机关。
2014年8月16日,内乡检察院仍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诉人涉嫌贪污、行贿犯罪的情况下,捏造申诉人涉嫌“贪污”、“行贿”,报请南阳市检察院于2014年8月17日以申诉人涉嫌贪污、行贿犯罪为案由,对申诉人非法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三)、变现拘禁申诉人125天。
在南阳市检察院对申诉人做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之前两天,申诉人就已被内乡检察院于2014年8月15日拘禁于内乡检察院地下室,南阳市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做出之后于同年8月17日晚转移至内乡县方圆商务酒店(金城店)监视居住,直至2014年12月18日对申诉人执行逮捕,时间长达125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73条、第79条、第117条、《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09条、第110条、第118条、第120条、第139条规定,申诉人丝毫不具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逮捕条件,内乡检察院对申诉人采取的措施完全是变相非法拘禁。
(四)、利用非检察人员办案。办理申诉人案件的杨艳中、周永斌、路三峥三个办案人员中,除路三峥一人之外,其余两人都没有检察官资格。
二、实体上:或凭空捏造,或颠倒是非,为申诉人构陷罪名。
(一)、凭空捏造“行贿”罪名。
2014年8月17日,南阳市检察院据以决定对申诉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涉嫌行贿犯罪”,自其立案以来,丝毫没有涉及。由此证明,南阳市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中的“涉嫌行贿犯罪”,纯粹是内乡县检察院专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而凭空编造的。
(二)、歪曲事实,颠倒是非,为申诉人构陷贪污罪名。
2000年9月,内乡县马山口镇政府聘用申诉人任南阳碳系耐火材料厂(镇办企业;以下简称“碳砖厂”)厂长。由于企业历史负债沉重及市场等诸多因素,致使企业债务越积越重。2008年5月,经镇政府组织清算,一个资产实值不足350万元的企业,负债高达六千多万元,仅拖欠职工工资、集资、养老保险三项就高达706万元,为此,政府决定关闭破产。后经碳砖厂申请,内乡县法院于2008年6月18日裁定受理碳砖厂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马山口镇政府先已成立的碳砖厂清算组为碳砖厂破产管理人。
2009年5月,破产程序进入变卖财产阶段。同年6月10日,马山口镇党委、政府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申诉人列席参加。联席会议决定:碳砖厂挂牌拍卖,关门走人;买受人接受碳砖厂债权债务,必须保证“一切债权债务与政府无关”。同年7月29日,拍卖公司拍卖,申诉人应价350万元成交(拍前评估价值342万元),当日拍卖公司与申诉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同年8月5日,内乡法院裁定:碳砖厂“整体(含土地面积19629.81㎡、房产面积5020㎡及所有机器设备)归陈国耀所有。”自此日起,申诉人取得碳砖厂整体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也依据镇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接受了碳砖厂的债权债务。由于申诉人取得了碳砖厂整体财产及债权债务,故经破产管理人和法院同意,拍卖成交款350万元可通过抵债方式处理。
申诉人取得碳砖厂整体财产及债权债务之后,碳砖厂财产及全体职工,转入申诉人另行登记设立的内乡县中明兴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为解决碳砖厂工资问题,2010年,根据国家关于小企业关闭财政补贴政策,由碳砖厂申请,从财政部门申请到中央财政关于小企业关闭破产补贴款36.6万元,转入中兴公司,用于填补为解决碳砖厂职工工资给中兴公司造成的亏空。
2010年,申诉人通过破产管理人,以诉讼方式通过内乡法院从焦作钢厂追回货款108万元,扣除法院执行费用8万元,下余100万元,申诉人从法院取出,用于清偿债务。
上述财产,均为合法取得。而内乡检察院立案之后,办案人员竟然以法院裁定、马山镇党政联席会决议(见附件)违法、无效为理由,将申诉人未交拍卖成交款“侦查”定性为“职务侵占”,将申诉人通过法院追回的100万元货款“侦查”为“公共财产”,进而认定申诉人“贪污”;将申诉人代表碳砖厂申请到的36.6万元小企业关闭财政补贴也认定为“贪污”。更为甚者,他们以中兴公司财务帐册上显示的原材料购进与原材料消耗数字不符为理由,推算认定申诉人侵吞碳砖厂价值29.98万元的原材料“贪污自肥”。
更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他们为了给申诉人拼凑贪污罪主体要件,不惜践踏张少英一个无辜女人的基本人权,硬将申诉人依据法院裁定、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破产管理人处置取得的财产权益,认定为张少英利用其破产管理人财务组长之职务便利,“伙同”申诉人共同贪污,并将没有贪占一分一文的张少英列为主犯。殊不知,勿论是镇政府成立的清算组,还是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其正、副负责人分别是马山口镇政府的人大主席和企管办主任,张少英在清算组的任何行为都是在负责人的领导和内乡法院的指导下进行的,此外,她作为碳砖厂的会计、出纳和中兴公司的会计,她的行为是正常履行职务,岂有张少英伙同申诉人“贪污”之理?
上述申诉事实,相信内乡检察院卷宗材料中件件都有确凿证据。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内乡检察院的行为不是简单的错误执法问题,而是在滥用公权,制造冤案,迫害人大代表和一个无辜女人。为此,申诉人为免受冤狱之灾,特此提出申诉,强烈要求上级人民检察调卷审查此案,还申诉人一个清白。
特此申诉,请依法立案查处,以体现人民检察院对一位普通公民、人大代表基本人权的起码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