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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唐河法院葫芦僧依葫芦画瓢再判糊涂案

 

 

本站讯  “你看看你看看,唐河法院这群王八蛋咋判的,一审判我败诉,我上诉至南阳中院,南阳中院依法撤销他们的判决,发回唐河法院重审,结果你们看看,这群葫芦僧依葫芦画瓢给一审的判决书添几个字改下日期就算他们又判了,这群吃人饭不干人事的东西,我还要上诉,我就不信在南阳没有依法办案的法官了!”曹旭铎手拿唐河法院的判决书气得手都在发抖,他气愤地对记者说。

2014年3月,本站就以《河南唐河法院: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为题报道了唐河法院草菅曹旭铎土地证一案,曹旭铎不服判决上诉至南阳中院,南阳中院于2014年4月9日依法裁定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3)唐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发回重审!按说唐河法院该清楚为何撤销他的判决,重审该依法按程序进行,完全可以不予受理本无诉讼资格的原告(新野县城郊乡李湖村委)的诉讼请求,更何况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可是唐河法院依然我行我素全然不顾诉讼程序,对撤销他的一审判决置若罔闻。对比唐河法院的两个判决书,重审的判决书仅给原判决书改改日期、添几个字、打上(2014)唐行重初字第2号,落上审判长王芳、审判员杨金菊、人民陪审员常彦雪的名字,盖上唐河人民法院的大印,写上日期就又新鲜出炉了。
       “法律在他们那里毫无威严,就是按某些人的意愿任由他们玩弄的条文!”曹旭铎气愤地说。
       不妨回顾早先的报道:“早在1992年8月曹旭铎就向国家缴纳了耕地占用税,占用南新路东侧(李湖村段)部分土地(响应当时国家号召)用于建设民办企业。1993年11月,新野县人民政府作出新政土征(1993)45号文《关于对城郊乡李湖村曹副郎等12个个体企业征用土地的批复》,明确了征用该宗土地1625平方米作为曹副郎等12个个体企业建房用地,此土地系李湖村六组集体用地。1995年11月曹旭铎提出土地申请,新野县国土局对该宗土地进行了地籍调查,四邻签字,村组签字,新野县为曹旭铎颁发了(1995)字第00820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为859.79平方,曹旭铎并于12月缴纳了土地出让金1000元!1997年3月曹旭铎与新野县土地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至此该宗土地合理合法地归曹旭铎所有。然而2010年8月一位名叫方怡敏的却突然在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曹旭铎的20间砖混结构房子扒掉重新建起了新房。在外地得知此情的曹旭铎回去阻拦建房,并向方怡敏出示了土地证和房产证,对方却说这地是她买的!2011年8月曹旭铎一纸诉状将方告上法庭,在审理期间,李湖村委却将新野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撤销1995年为曹旭铎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我们不难看出,土地是李湖6组的集体土地,即使打官司也是6组集体和新野县政府打官司,作为此案的原告新野县城郊乡李湖村委不具备诉讼主体,这是任何一个正常人都知道的,为何唐河法院的法官睁着眼尿床?从判决书知,曹旭铎提供的录音证据显示,李湖村委早在1995年新野土地局为曹旭铎办土地证时还为他盖章,李湖村委早就知道办证这事,而此时提出撤销诉讼,岂不是早过了诉讼期限?仅此两条,此诉讼请求就不成立,唐河法院就不该受理!
       曹旭铎告诉记者,更有意思的是新野县李湖村委法定代表人李秀臣亲自到曹旭铎家说这官司不是他告的,律师也不是他请的,而几次开庭他也根本未到庭。他这个原告只是个名义。由此可以推断真正的原告更不具备诉讼主体!